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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边角料征税期限

问题编号:[108958]

问题标题:边角料征税期限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我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我想问下有关办理边角料的征税手续是否一定要在货物全部复出口之后才可以办理呢?我厂的产品单耗一直都很稳定的!可否在进口完毕后就办理边角料的征税手续呢?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因此,企业应在边角料实际产生之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边角料内销手续。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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