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条例,是否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呢?
问题编号:[110496]
问题标题:反倾销条例,是否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呢?
问题内容:本公司是加工贸易(进料加工企业),现需保税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7号中所提到的进口锦纶6切片。请问,保税进口是否受67号公告的影响呢?如有影响,具体如何操作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你好,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商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但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能够确认货物原产地为被诉国家(或地区),且能够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如不能提交原厂商发票且商业发票上没有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具体可参阅《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