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来料加工余料/边角料处理
问题编号:[106953]
问题标题:来料加工余料/边角料处理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来料加工的问题:1、我司是来料加工企业,对方是进料加工企业,双方做来料深加工结转,由国外付加工费给我司,签发收汇核销联吗?2、来料加工的余料和边角料怎么处理,可以申请内销补税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有关签发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的问题,若你司货物在南京关区内通关,请致电南京海关业务咨询电话9688889,(省内直接拨打,省外拨打前加025)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以便给予针对性答复。
2、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的,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