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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外资企业进口国外成套大设备相关几点问题

问题编号:[107186]

问题标题:外资企业进口国外成套大设备相关几点问题~

问题内容:领导您好: 我公司为外资企业,进口大型化工设备自用,该设备属于资源在利用设备,是否可以免税,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为8543.3000,如果可以免税,是按照成套设备来申报,还是根据各设备下属各单元元件逐一申报。 还有一个问题,昨天我看到财政部下发一个文件《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9/t20090904_203868.html 是否影响我公司进口(我公司进口设备自用,不是设备制造企业)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1.企业办理海关减免税审批手续前,该外资企业必须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看其项目是否属于鼓励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国家或地方的发改委、外经贸部门等)。如果属于鼓励项目,则应对其进口的大型化工设备根据归类原则进行归类。符合功能机组或组合机器要求的,可以合并申报。否则,只能按照分别归类的各个部分分别申报。 2.关于设备能否免税,应具体到你司进口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是否属于内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是否属于重大装备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如属于,则不能免税。不属于,可以免税。 3.财政部刚发布的重大装备政策是针对国内制造某些重大装备的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同时,停止国内使用同类重大装备企业的整机免税政策。如果你司作为重大装备的使用者,可能会受影响,主要取决于该企业的生产是否属于国家重大装备政策确定的大型石化和大型煤化工行业。由于你司的经营范围以及进口的具体商品不明确,具体业务建议咨询项目地海关的减免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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