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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风光互补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

问题编号:[107241]

问题标题:风光互补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电池(接收)板(不可蓄电)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请问,以下商品归类是否正确?谢谢! 风光互补发电设备(风力太阳能都可以)(8502310000),风力发电设备(8502310000),太阳能(接收)电池板(不可蓄电)(8541400000)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税目85.02为发电机组,如风光互补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符合“发电机组”的规定,则风光互补发电设备可归入税号8502390000;风力发电设备可归入税号8502310000;太阳能(接收)电池板(不可蓄电)可归入税号8541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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