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7819]
问题标题:来料转独资设备结转征免税问题
问题内容: 我厂办理就地转型,新独资企业属于鼓励类项目,《鼓励类项目确认书》签发日期是2009年1月份。我来料厂设备都是2008年以前不作价进口,仍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按规定,我厂能否享受财关税【2009】48号文第一点所列: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一、近期海关总署出台了来料加工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可参阅。二、对于贵公司已领《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按减免税项目办理结转手续时,应根据具体设备判定是否征关税,但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