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设备提前解监
问题标题:设备提前解监问题内容:设备提前解监,如HS编码涉O证,是否需要补办,请尽快回复,谢谢!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现答复您的问题如下: 根据《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第二十七条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和外商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并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请根据你司实际情况对照上述规定判断是否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