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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问题编号:[108629]

问题标题:如何理解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第3条第1款提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第3条第3款提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类企业不属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个人觉得第1、3款是矛盾的,请问该如何理解?外资比例低于25%到底可否免税?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上述文件描述含义是: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鼓励项目政策中“外资项目内资物品”的要求办理征免税手续;不能按照“自有资金”的方式办理免税。此方面政策比较复杂,详情请去主管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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