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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可否办理免税证结转

问题编号:[104706]

问题标题: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关员你好!我司现已转型(来料转成三资),现要将来料厂名下的设备转到三资公司,我三资公司是鼓励类项目,可否办理免税证结转,该如何办理,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来料加工转型企业,如已申领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书,已免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结转时,应按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操作,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在结转进口时,仍然免征增值税,但部分设备不能享受关税减免优惠(如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等规定的货物)。 对结转设备申请《征免税证明》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由XXX转入”、“原进口时间”、“原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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