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免税设备与海关总署(103)号文
问题编号:[102538]
问题标题:免税设备与海关总署(103)号文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广东佛山一家外资企业,于2007年8月份办理了一批进口设备《技改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我司于2008年已经进口了该批设备的一部分,其它于2009年进口。可是有几台设备于2009年4月份进口时,当地海关说只能免关税,不能免增值税。海关说根据海关总署公告(103)号文,凡是自由资金的技改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于2009年1月1日后进口都只能免关税,但要征收增值税。我司对此有疑惑。因为根据海关总署(103)号文第二点第(一)规定,凡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出具《项目确认书》,而自用设备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海关人员给予指导释疑。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你好: 你公司目前办理的应是自有资金项目。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规定,自有资金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公告的第二点规定,只适用于鼓励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适用于自有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