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3361]
问题标题:电子化手册核销
问题内容:我司属于三资企业,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手册执行过程中,曾采用过“进料成品退换”的方式将原出口的货物退运回工厂,在手册有效期内采用的是“进料对口”的方式复运出口,却没有采用“进料成品退换”的方式复出口,因此在手册核销时,有以下问题咨询贵关:
1、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产品栏中“出口总数量”是填“已出口报关单累计数量—返工进口数量”还是直接填“已出口报关单累计数量”?
2、若“出口总数量”直接填“已出口报关单累计数量”,那么返工进口的成品海关是否要求企业补税?补税的标准?
3、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若以“进/来料成品退换”的方式将原出口的货物退换进境,海关要求在手册有效期内将退换进境的成品以“进/来料成品退换”复出口,否则海关对返工进口的货物要求补税。 请贵关解答以上问题,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产品栏中“出口总数量”应填“已出口报关单累计数量”。如果当时退换回来的成品已经出口没有剩余成品不需要补税。具体请进一步向企业手册备案地海关核销部门咨询。海关总机:0532-82955112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