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
问题编号:[104158]
问题标题: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如何办理《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办理时须提交哪些具体的单据文件?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的公告》(公告〔2008〕84号)的规定,企业在淡季出口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重过磷酸钙(税则号列:31031010)、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交有关税率确定的书面申请,并随附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复印件)。关税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出口价格后,确定该出口化肥适用的关税税率。关税部门在确定出口化肥适用税率后,应出具《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关税部门留存,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一份交由企业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