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方面的规定
对区内企业,其进行加工、生产、制造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零部件、半成燃料及运输工具等均可免税进口。区内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再出口可免征出口税。除设区国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可免征关税。自由进出。上述商品、产品如要进入设区国国内的其他地方,则要按照规定输报关手续,并征进口税。在国内税方面,一般的出口加工区都为外国投资的企业提供减免公司所得税、营业税、货款利息税、工商统一税等优惠,但减免的幅度及年限的长短等视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
(2)投资方面的规定
许多国家或地区不仅保证出口加工区的许多优惠规定长期不变,而且以法律条文规定对外国投资的资本不予没收或征用。若因国家利益或国防需要征用时,政府给予合理的赔偿。一些出口加工区对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某些企业,如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或投资大、回收期长的企业或其半成品为设区国所急需,都给予资本补贴、低息货款等优惠。有的出口加工区对外国的投资比率有一定的限制,外商不可以百分百地拥有区内企业的股份;有的出口加工区则规定外商可全部拥有区内企业的股份,即允许外国商人在区内独资经营。
(3)企业经营方面的规定
一般的经营方式有设区国与外商合资、与外商使用或外商独资,还有加工,装配工业等。许多设区国都通过法律规定区内企业的产品必须大部分出口,只许少量产品在设区国内地市场销售,且在进行这种销售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关税。但也有些设区国严格规定区内产品,甚至次品、废品都不得在设区国的国内市场销售。
(4)法制方面的规定
一般出口加工区的行政区域的划分、领导管理体制、对外国投资的优惠等都由设区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立法手续比较完备。由于加工区在海关、关税、外汇管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要实行与设区国现行法律不同的一套法规,因此,设区国的政府有关部门都按照出口加工区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一系列的法规,作为在区内吸收外资的明确依据。此外,设区国还授予加工区一定的权力,制定有关实施国家法律的细则,并制定一些有关的单行法规,而且,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修改、补充、完善有关法律及规定,以保持出口加工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