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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監管期內的免稅設備生產鼓勵類產品內銷是否可以?

问题标题:用監管期內的免稅設備生產鼓勵類產品內銷是否可以?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东莞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项目,被列入第三类的15及18条鼓励项目,主要经营范围为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及模具。因受金融风暴影响因出口下降,现我公司准备用国内购料,生产鼓励范围产品,卖给国内客户。现我公司打算用2006年免税额度进口的设备(当初进口未缴交关税及增值税)生产符合鼓励项目范围的产品内销。并且我司在公司设立时在章程内有提及内外销比例由董事会自行决定,针对要生产内销产品的设备由于还在监管期内,若本司决定开始进行内销,是否要向海关补交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呢?监管的设备是否需要先行解除监管?该问题因公司要求发函询问海关意见,若我想请教,该向那个部门询问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项目,项目下免税进口的设备只限用于生产该项鼓励类范围内的产品,内外销比例可不受限制(“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为方便企业,有关问题可询主管海关综合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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