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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退运货办理进口

问题标题:关于退运货办理进口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现在贵关办理一票因质量问题的退运货,品名是驱动器,商品编码是85014000.货物是07年9-10月出口2551台,另外288台是2008年5-7月出口的,我们按退运货物报关的我知道退运货出口之日起进口要征税,我们同意征税进口,可以海关的关员还要我们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这样的话,我们把17%的税退还给国税局,进口时又要交12%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本来是退运货,我们已经损失了很多,进口时又要出口退税和进口税金都交上,这样我们的损失更大, 假如是一般贸易进口的话,我们只要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现在海关是不是规定退运货物就是要按以上我说的情况操作,我感觉这样对企业造成的成本压力真的很大,请问一下老师,这种情况怎么报关进口,我们还是要把出口退税补还,再交税进口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但必须提供如下证明:
一、商检部门出具的品质证明;
二、原出口报关单;
三、一年内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四、未享受出口退税的相关税务证明。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视同国货复进口,完税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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