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
2.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3.承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报关员考试报名 4.加盖承揽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
5.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未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可不提供);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办理程序:
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海关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外发加工的,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准予办理”字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单独制发受理、许可文书(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决定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不批准外发加工的,海关应当依法制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