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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复议机关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将依法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对管理相对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海关复议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复议决定: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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