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1、1995年9月30日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经审核批准设立(或增资)并报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
3、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4、199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设立(或增资)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答: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外资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答:按照规定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生产管理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哪些商品不予免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办公用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不予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首次进口的企业(或增加资本)的企业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然后可提供发票等单据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地海关审核后核发《减免税证明》,企业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有何监管要求?
答:减免税仅限于企业自用,未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买卖或擅自挪做他用,如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海关应当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年进口货物有何规定?
答: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2、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以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3、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海关对以海关监管货物作贷款抵押有何规定?
答:抵押人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向海关申请并经许可方可抵押,抵押货物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于企业、单位之间的抵偿债务,贷款须用于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可用作他用,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及配额许可证货物不允许抵押。
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