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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发放范围

  目前国家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实行准运证制度的进口商品共计二十四种,其中由国内贸易部核发准运证的商品有十四种,它们是:摩托车、电子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机显像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手表、化纤织物及其制成品、电子计算器、录音带、录像带(以下简称十四种商品)。

    从目前商业部对十四种商品发放准运证的情况来看,其范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所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广东。福建口岸接受的十四种商品;

    (2)广东、福建两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生产的十四种进口商品,按进口审批文件标准的需调出两省的内销部分;

    (3)广东、福建两省商业部门收购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合法带进来的,以及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十四种商品经批准允许销往内地的部分;

    (4)经国家计委批准需调出海南省的十四种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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