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2、海关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相对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与资格
(二)作用(略)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监督。除非涉及国家、商业或个人秘密或隐私不能公开。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的设立审批
4、(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审批
6、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以及放弃的核准
7、免验审批
8、报关时的改单、撤单
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审批
国务院以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派员监管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
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的核准
12、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安家物品审批
1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审批
14、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物运输的备案
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
16、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
17、外国驻华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审批
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2、必须两级审批的,以上级海关为决定机关;未明确规定两级审批的,以制发决定书的机关为决定机关。
(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 受理:5个工作日
2、20个工作日初审并上报,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制发必要的“行政许可证件”。
3、决定逾期报批,可延期10日,但要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四)听证制度:
1、听证事项:
① 法定必须听证的
②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
③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并提出听证申请的。
2、程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