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是由于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而请中间商介入的一种信用证,而中间商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人也可以是国内人,由于在运货过程中,需要中间商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业务处理时需要特别谨慎,不能稍有疏忽。
虽然背对背信用证是会让中间商比较获利的一方,但并不是所有外贸企业都需要请中间商作为证明的一方。但对于一般的外贸企业而言需明确背对背信用证的几大贸易方式:
背对背信用证三大贸易方式 一、进口商为了取得市场份额,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贸易方式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二、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亦称主信用证。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契约,称第二份契约,依第二份契约开具的信用证,称背对背信用证,亦称附属信用证。
三、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方式,在支付结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证,但背对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为后盾而开发的。
原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所列条款的不同点是在价格上有差额,原信用证价格高,背对背信用证价格低,高低之差系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关于交货日期,背对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期交货。
由此可见背对背信用证是三方之间的协议,由于进口商和制造商没有直接来往,而是通过中间商进行通商,因此中间商利用这个关系而赚取了一定的利益。背对背信用证不是适用于任何外贸企业,毕竟涉及比较严谨的一些流程,稍有不熟悉就容易造成业务出错,所以需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