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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付款、承兑手续和放单

   部分付款[Partial Payment]  付款人(进口商)提出支付部分货款的要求。根据银行惯例,只有在托收委托书特别授权或委托人有明确指示时,部分付款才予接受,银行才可根据指示向付款人交单。由于付款人部分付款的要求往往伴有部分提取货物的要求,出口商就应在表示同意前慎重考虑,以防发生进口商仅提取一部分畅销货物而拒受其余货物的情况,单一规格的商品例外。
 
    承兑手续(Acceptance Procedures]  进口商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汇票履行的承兑程序。代收行在收到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汇票和商业单据后,应先向进口商提示,由进口商对汇票办理承兑手续,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和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向进口商提示汇票,进口商即应付款,代收行于货款收到的同时,将单据交付进口商。具体承兑手续,一般由进口商见到汇票后,须在汇票面上签注承兑字样,并加签字及日期。如汇票期限为见票日起算的,即进口商应在见票日期(即承兑日期)起计算到期日后付款。其目的是为了肯定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的付款责任。
 
    放单[Release of Documents]  交付单据的行为。银行按出口商的指示在汇票承兑后或付款后放给进口商。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如出口商主动授信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时,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责任。因此,除非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资力和作风等情况充分了解,并确认进口商能如期付款,一般不应采用凭信托收据放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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