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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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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运事宜相关费用的结算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相关定义:

 1、费用结算单:指甲方为结算需要,向乙方出具的,载明应付费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2、书面确认:指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人员盖章或签字之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有关印章或人员名单见附)。

 第二条操作

 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下述服务。

 1、在签发第三方的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为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排载,制作单证,依据乙方的具体指示(参照每票托运单),从事拖车、场装报关、报检等,并代缴有关费用。

 2、在甲方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向乙方签发运输单证,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参照具体托运单)提取货柜、拖车、场装、报关、报检、并代缴相关费用。

 3、办理进口货物货运业务(参照委托单证或相关单证)

 第三条费用(另行约定)

 第四条结算

 甲方选择方式向乙方结算相关费用。

 1、(票结)

 1.1乙方在委托甲方操作开始前,将空白支票或现金交给甲方,甲方必须出具收据。

 1.2甲方在每票货操作完毕后,从该支票或现金直接支取费用。

 1.3乙方支票空头或透支或预缴现金不足,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补齐,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4非因甲方原因产生之超出结算期限的未结费用,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立即支付,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5甲方应于结算后立即出具发票给乙方。

 2、(月结)

 2.1甲方于次月------日之前提供前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乙方也可随时向甲方索要)。

 2.2乙方必须于-------日前对之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或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2.3乙方对甲方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全部或部分有异议的,应于------日前,就确认或没有异议的部分按时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费用。

 2.4对于乙方有异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并于乙方书面异议的一周内重新制作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该新费用结算清单的交接,适用本第2款,第

 2.2项的规定。

 2.5对于上述应付费用,乙方若需要由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给甲方的,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对该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6甲方对乙方所付费用,应立即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乙方。

 2.7甲方在代垫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支付代垫费用。定期结算期内代垫费用的最高限额为,超出限额乙方必须先行支付甲方代垫的费用。

 2.8甲方保有应收费用的增补权。双方在结算后,发现尚有部分应计算的费用未结算的,甲方有权予以增补,乙方应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乙方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个结算期抵扣。

 第五条担保措施

 1、乙方同意,在其未能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支付甲方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留置其所占有的乙方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货物。

 2、乙方应于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该期限从甲方采取留置措施时开始计算。乙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得以将留置物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偿付甲方费用。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仍不足以偿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3、乙方同意,在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方将报关单证或退税核销单或提单等交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费用的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七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不尽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作补充商议。

 2、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2、除第六条第2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依上款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必须支付给对方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外贸知识

 1、本协议期限从至止。

 2、本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的,自动延续壹年。

 3、本协议一式两份,效力相同,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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