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供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进行进口货物申报使用的单据,一般规定有“出口商最后确认为准”的保留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为管制进口,控制外汇支出及掌握进口来源地,要求进口商凭出口商提供的形式发票申请进口许可证。中国无此规定。
上一篇:外汇风险以及相关知识
相关文章:
让外贸公司先胜而后战
帮助跨境企业做好生意
成就外贸行业优秀品牌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顶部
合作
微信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