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性:贸易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首先,进出口贸易产生的贸易差额直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从而外贸政策可以间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这一宏观经济目标。其次,外贸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对GDP和就业增加具有重要作用。最后,进出口贸易作为连接国内外市场、国内外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基本渠道,进出口政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国内物价,达到控制通胀的目的。
统一性:贸易政策应当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且是稳定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统一实施指贸易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关税政策的统一性和立法的统一性。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主要体现在贸易政策的决策部门和立法部门。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要求贸易政策调整不能过于频繁,更多运用立法手段管理贸易。
协调性:贸易政策应当与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政策等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增强互补性,减少互竞性。首先,贸易政策与产业、投资、区域政策相互促进、相互支持。贸易政策要与上述政策保持协调一致性,形成各种政策的互补性,同时避免各种政策目标的冲突性或互竞性。其次,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等政策也相互关联,涉外财税、金融政策应更多从如何支持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的角度考虑。最后,贸易政策与收入政策、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环保政策的关系都有相互联系的方面,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均应考虑对外贸的潜在影响,综合各种政策效应,作出最后的宏观经济决策。
政治性:贸易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远远超出了一国经济政策的范畴,既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对外贸易是一国发挥其国际影响力,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主要经济手段,因而贸易政策也是一国经济外交的主要政策工具。一是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政治性。如优惠贸易政策安排、发展援助、区域经济合作等都具有明显的对象性。二是国际经济贸易谈判的政治性。如在国际贸易谈判、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国际谈判等场合,利益相似的国家往往组成各自的谈判阵营,统一谈判立场,实现有利于本利益集团的国际贸易体制安排。
国际性:贸易政策的制定、实施及修改,不仅要依照本国法律,而且要遵守多边协议、区域协议和双边政府协议以及有关国际规则与惯例。贸易政策的国际性除了体现为应当遵守签署的双边和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外,贸易政策的国际性主要体现为WTO规则体系约束下通知义务、磋商机制和政策审议机制。一是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指WTO成员如果在WTO协调管理之内或者在三个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出现了任何的贸易政策变化、立法变化、司法判决解释方面的变化,要及时通知世贸组织相关委员会。
二是国际磋商机制。如果WTO或其成员发现一国贸易政策的变动有违反WTO相关规则的嫌疑,则可以与相应成员进行贸易政策磋商。三是国际政策审议。WTO贸易政策审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监督每一个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贸易立法的走向。在贸易政策审议过程中,每个WTO成员都可对被审议国贸易政策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这对确定WTO成员贸易政策的合规性和可预见性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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