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 政策要点及简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 | 政策要点:第九条: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抓紧研究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简析:1)该文件内容实际上是国办对2013年7月24日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外贸国六条”的细化,有关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表述基本与“外贸国六条”一致,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体现了国家对这个行业的认可。2)“外贸国六条”第四条和国办发[2013]83号第九条的含义就是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将专业的、自己不擅长的服务外包,从而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和风险。同时,在符合市场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竞争发展。 |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该公告已于2017年11月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7年第35号公告 | 政策要点:第一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简析:1)公告第一条即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的情形,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不适用的相关规定,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不受“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不得退税的限制。2)明确了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要求。其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果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的规定,为试点企业败走麦城埋下了伏笔。将政府部门尚且不能完全规避的责任,施加到平台企业身上,对企业而言,必定是不可承受之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即“外贸16条” | 政策要点:第十三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简析:“外贸16条”出台的背景是2013、2014年外贸进出口形势严峻,完成国务院既定的增长任务难度非常大,需要出台支持政策以提升士气,破除发展壁垒。虽然该文件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仍是原则性的提法,但把这个任务布置给了相关部委局(主要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予以落实。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 | 政策要点:第四条第五款:加快培育新型贸易方式。……培育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强其通关、物流、退税、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能力。简析:该文把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共同定义为“加快培育的新型贸易方式”,对外贸综合服务行业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 |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 | 政策要点:第七条: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和平台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监管方式,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简析:该文件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作为“新型贸易业态和平台”,从原则上要求口岸支持外综服企业出口。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 政策要点:第八条:建设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简析:该文件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发展跨境电子商的一个配套服务渠道提出,首次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有机融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 | 政策要点:第四条:加快推进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制订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底前提出……推广外贸新型商业模式的方案,于2016年初开始实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负责)。简析:再好的政策,没有配套的、可落地的措施也无法真正起到作用。该文件将制订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一任务落实给了相关部委局,并明确给出要求完成时间表,可以说是任务、人员、时间“三明确”,应该说是一大进步。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 | 政策要点:第九条: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简析:该文件中特别指出要求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进行完善。 |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 政策要点:第一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的分类标准,评定和调整综服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以下简称退税管理类别),有效实施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简析:该文是对“国发〔2016〕27号”要求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完善的回应,该文首次明确将外综服企业纳入《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在税务制度层面明确了不同信用等级外综服企业退税的依据。 |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 | 政策要点:第一条:明确了外综服定义、性质和原则要求: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第二条:以下达任务的方式,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解决综服企业反映集中的明确身份、分清责任等问题。简析:该文的出台是深入贯彻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要求,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综服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快建立与综服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框架和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通知》出台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综服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综服企业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帮助广大外贸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 政策要点:1.明确了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外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2.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3.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4.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明确了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公告》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简析:1)该文出台的背景是为相应“商贸函〔2017〕759号”要求,解决外综服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促进外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税务总局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2)该公告首次明确了外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明确了生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悬挂在外综服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首次被官方解除。 |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 政策要点:海关总署从企业信用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外综服企业海关AEO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的标准。简析:海关总署首次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一个行业出台对应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标准。对于通过认证的外综服企业,即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所规定的的优惠措施,即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 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 | 政策要点:第二条: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1)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2)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简析:1)平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第三只手”强有力的监管。该文提出,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一方面,着力做好对平台的信用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平台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平台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引导平台诚信依法经营。另一方面,支持和引导平台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政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信用信息与相关平台共享,为平台内部信用建设提供支撑保障。2)从原则上提出“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对平台服务的中小企业实行政府监管+平台监管两级模式,避免把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全部转嫁给平台,从而抑制平台的创新发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 | 政策要点:第十条:创新业态模式,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研究完善配套监管政策。简析:1)该文的出台背景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等“五个优化”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贸易促进平台、国际营销体系等“三项建设”,培育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实现外贸创新发展。2)根据统计,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1873.9亿元,增长52.8%,市场采购出口5098.6亿元,增长35.5%,新业态发展已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但是外贸新业态发展速度明显快于配套监管政策的出台,需要各监管部门以更开放、包容的态度拥抱改革和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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