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运作上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指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予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有两种方式: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大宗出口的标淮由税务部门确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确定企业免交税款的额度。经批准后,出口企业就有了一个经税务部门验证盖章的免税购买证明及免税证明批准号码,在一年内可以不交国内的销售增值税,而且可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货物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货物,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可以不交纳此批货物的增值税。当供货商的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逐步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加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串请退税。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如果出口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对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如果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款。二是出口退税。指出口企业如果达不到第一种办法所要求的条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况,可申请出口退税。该办法的实际操作就是免、抵、退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应纳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具体做法有两种:A、普遍退税。指出口企业以年或季为时间单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一年一退的企业,年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1万法郎,一季一退的企业,季度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5000法郎。B、专门退税。指出口企业接月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
(二)防骗税措施
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法国的税务部门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企业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十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