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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货运代理人无单放货

问题:

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集装箱已经由实际承运人空箱收回,是否可以认定箱内货物已被提取?货运代理人已经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司法实践中是怎么判定货运代理人是否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

一、 案情

原告:卓骏公司(托运人)

被告:浩航公司(货运代理人)

卓骏公司向巴西客户销售一批“暂时保藏蘑菇”,货物交由浩航公司负责从中国厦门港运至巴西桑托斯(SANTOS)港。浩航公司2018年2月14日签发了编号为XMNS-16108的正本提单,卓骏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货物共计5个集装箱。货抵目的港后,经查询,5个集装箱已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及11日空箱返还实际承运人。

上述货物卓骏公司系以FOB方式出口,至今尚有133,127.8美元的货款未收到。卓骏公司仍持有正本提单。案涉提单正面载明“One of the signed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必须提交一份经正式背书的已签署提单,用于交换货物或交货单)”。

二、 司法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本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集装箱已经空箱收回,可以认定箱内货物已被提取。浩航公司无法举证免责事由,其应就此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

三、 律师分析

无单放货一直是货运代理人最大的经营风险,没有之一。

按照正常货运代理货物交接流程,目的港货代需要从收货人手里收回全套正本提单,才能放货。

如果在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那么说明收货人手里是没有正本提单的,一旦托运人可以证明货物已经被收货人提取,那么在没有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足以说明目的港货代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给收货人,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为什么说无单放货是货代最大的经营风险呢?

是因为一旦涉及到无单放货的责任,货代的面临的赔偿额是巨大的。一般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了货代提单,是可以作为契约承运人享有责任限额的;但一旦无单放货,那么货代将无法享有责任限额,需要全面赔偿托运人的实际损失,一般是货物装船时的CIF价格。

所以,按照正常的操作进行管控货物,凭借提单进行交接货;在电放或者异常操作的情况下,需要向权利人、提单持有人索要保函。

四、 小总结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确:

1、作为托运人,全套提单在手,集装箱却在目的港空返了,基本可以确定货代无单放货了;

2、作为货代,要按照正常的操作手续和流程进行交接货,海运中凭提单放货;电放时取得提单权利人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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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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