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 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 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法理详解
(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 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 包装不当。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