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物质,共九大类。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橙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鄄MO)制订了《国际海 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由于危险品的特殊性,在其生产、加工、包装和检验、报关、运输、储存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特定的单证方面的要求。
一、生产、加工环节
涉及的主要文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该表由首页、《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填写说明、生产单位基本情况(表一 )、产品(表二)、生产原料(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和危险化 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表五)组成,表一至表四由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填写,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五除外),表五由登记单位填写并盖公章。表二、三、四中的“登记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登记后,由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简称“登记中心”)颁发的化学品登记号 码,由登记中心填写;“CAS(ChemicalAbstractService)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检索服务号;“UN号”是联合国《关于危险 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的危险货物编号;“剧毒物品编号”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品编号;“危规号”是《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上述编号均由登记单位填写。
二、包装及检验要求。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
我国根据IM DG规定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行检验制度;各地质检局负责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 定和使用鉴定;质检机构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 签发鉴定证书;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 能检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 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九类危险货物除第一、二、七类和第六类 中第2小类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按其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 类别:Ⅰ类包装(高危货)、Ⅱ类包装(中危货)和Ⅲ类包装(低度危险货物)。
1.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填写要求:
申请人在填单时应按要求详实填写,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 报检员证号;“包装容器生产厂”填容器生产单位全称;“包装容器 名称及规格”按实际填写,如纸箱的名称要写明单(双、三)瓦楞纸 箱;“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按IMDG规定的联合国包装危规标记及包 装上打印的检验批次号填写,如无,填写“N/M”;“生产日期”为该包装容器生产的日期;“数量”按实际报检的数量填制;“拟装货 物名称及形态、密度”填货物名称、气、固、液体的形态和密度(固 体货物此栏填写“***”);“原材料名称及产地”填生产包装容器的原材料名称及产地;“拟装货物单件毛重、净重”填实际重量和重量单位;“包装使用人”列明使用该包装的单位;“危包性能检验结 果单号”主要在申请危险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填写;申请性能检验时要填写“包装质量许可证号”;申请检验危险品包装容器时填写IM DG的“联合国编号”并要加填危险类别;“装运口岸、装运日期”为 货物出口的实际口岸和装运日期;“集装箱上次装货名称”填本集装 箱前次所装货物的名称;“输往国家”填进口地;申请项目、提供单据、运输方式等,应在对应的“□”上打“√”;如合同、信用证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应详尽填列。
2.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使用鉴定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申请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容器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危险货物海运、空运、铁路运输规则对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固、清晰;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总容积的98%以下,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包装总容积的95%以上;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带内涂(镀)层容器,须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的质量及充灌量应符合规定;危险货物不得撒落在内外包装之间;吸附材料、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采用牢固封口时,危险货物不得从封口中漏出。采用液密封口时,将包装件横置(封口置于最低部位),液体不得从封口中渗漏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