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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追回海运费技巧

前言

“货物积载不当"、"货主拖欠运费"、 "货代留置扣单扣货"等在运费追偿纠纷中,十分常见。货损责任、留置权、运费支付等条款的设计,在处理运费纠纷时十分重要。

案情摘要

货主将多批蔬菜委托货代办理订舱事宜,从深圳蛇口运往迪拜。货物交付后,货主货物倾轧损毁为由拒付运费,货代催款无果,后诉至海事法院。双方调解结案。

案例解析

一、货物倾倒受损,不当然成为货主拒付运费的理由

本案中,如货物确有部分倾倒的情形,但货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付运费,有待论证。首先,货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因倾倒产生了货损,也无法证明货物倾倒与货代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本案中,货代仅负责订舱代理事宜,与货主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结合《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货代在本案中作为代理人而非承运人身份,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仅承担过错责任。只要货代在履行代理事宜中不存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货损责任。退一步而言,本案货代属于无船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托运人应承担货物的包装义务。另外,《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了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而导致的货损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而本案的货物系散装蔬菜,该货物的包装在静止状态下并不会发生泄漏,但货主没有考虑到货物运输的特殊情况,未对货物的进行打卡板、缠包装带等包装义务从而导致货物发生倾倒,故应由货主承担包装不良导致货损的责任。

二、货代追讨运费,“扣货”须谨慎

无论是本案或其他物流业务中,货代常与客户通过月结方式结算费用,一旦客户拖欠费用,货代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常通过“扣货”的方式追索运费。虽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若货代未正确行使留置权,滥用“扣货”权,可能需承担因“扣货”引起的扩大损失。首先,货代扣货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为前提,注意客户欠款是否已到期。其次,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货物不应明显超过涉案费用金额。最后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性。虽《民法典》有关于企业之间商事留置权的规定,不要求债权与留置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留置物应属于债务人所有。也即货代可留置当下货物以向客户追偿以往多票运费,但扣留的货物应属于该客户所有。而货代行业中转委托的情形普遍存在,往往无法确认留置的货物是否属于客户所有,因此货代应谨慎处理“扣货”事宜。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故货代须提前与客户约定关于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的留置权利,才有权通过留置单据的方式进行“扣货”,进一步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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