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关对进口包裹个人物品的监管主要分两个渠道,一个是邮政邮件渠道,另外一个是快件渠道。邮件通道是通过国外邮政按照万国邮政联盟公约邮寄进境的包裹,中国海关对邮件的监管可以不需要收件人身份证就可以申报清关,并且如果是免税包裹就直接放行,最后中国邮政投递上门,而需要交税或者其他手续的就需要收件人拿着收件人身份证去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去办理手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部分地区邮政可以采取网络甚至手机微信进口邮件申报平台,可以采取在网上申报的模式来做,但是一般会有个代理申报费用。需要缴纳行邮税的包裹全部都有税单,并且海关直接把税单开给收件人。
二是快件渠道,个人快件目前按照海关总署快件监管办法里叫B类快件,由商业快递公司承担的进境包裹业务,此渠道需要提供收件人身份证复印件才可以清关(不管此包裹是否免税),并且需要快件运营人作为申报主体去申报。而海关对于包裹的交税,退运等只对快件运营人负责(快件运营人从收件人那里得到申报数据),比如一票货100个包裹,有10个交税,海关会开税单给快件运营人,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有的地方海关是不能给每个包裹开具单独的个人快件税单(这个主要还是快件系统以前设置的问题,以后肯定会解决),海关给的只是一个总的单子里面有每票的交税单据。
再说下目前海关对于进境包裹的征税,免税跟退运依据。
海关总署2010年43号文件: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目前对于完税价格跟行邮税率由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其中完税价格有的产品,价值在二分之一跟两倍之内的产品要按照完税价格表里的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对于这之低于完税价格二分之一,客户有权力给海关购物小票或者网站截图,海关认可后作为完税价格,当然如果价值超出完税价格2倍以上,海关也有权力让客户提供小票跟网站截图,按照实际价值征收行邮税。
举个例子邮寄两桶900克的婴儿奶粉,一共1800克,价值每桶200人民币,海关会按照完税价格表直接来:1.8kg乘以200/kg完税价格乘以0.13,税额46.8小于50免征放行。
如果邮寄4桶,一共3600克,行邮税93.6 ,超过50人民币免税额,需要全额交税 93.6人民币。
行邮税完税价格表这个东西有占便宜的可能也有吃亏的可能,比如邮寄一件外衣,目前完税价格是300人民币,如果外衣真实价格是151人民币,那么也只能按照300作为完税价格来,需要缴纳行邮税60人民币,但是如果衣服是599人民币,那么一样按照完税价格来,也只是缴纳60人民币的行邮税,这点看确实造成了有些不公平,但是目前海关对于进口个人物品的要求就是这样。
以上的模式是个人邮件跟个人快件的征税,监管依据,并不适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9610跟1210的模式。
相对于9610跟1210模式,个人快件跟个人邮件的申报要求跟信息系统要求还是要低的多。
非电商平台类客户是走不通9610跟1210模式的。
另外大家关注的是海关抽查率,以前邮政对邮政的渠道,就是邮件渠道,所有包裹信息是没有edi的,也就是没有电子信息,从2018年年底开始,海关总署要求中国邮政总部要尽快落实进口邮件的edi申报数据,有些地方目前在试点,在试点的地方,全部的进口包裹都要按照包裹上的信息录入,也就是邮件监管逐渐要向快件监管过度(除了还可以不要收件人身份证),这部分邮件已经不存在抽检率了,基本上交税率很高(为啥,参考我上边的文章)。大家会发现目前大部分通过usps邮寄到中国很多地方的包裹清关速度慢,交税退运比例提高就是这个因素,海关43号文件是悬在所有进口邮件类包裹的利剑,以前邮件渠道没有严格执法,海关有很大的自主性,抽查不到的就直接放行了。这就是目前的现状。
再说下快件渠道,快件渠道必须要求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除了需要收件人身份证影印件之外还要给海关详细的每个包裹所有物品的单据,包括价值,品名,品牌,规格等,还要包裹的内件价值凭证(购物小票,网站截图等等),监管上要比邮政邮件渠道严格的多,并且所有信息都要录入海关总署快件通关系统。理论上不存在抽查,除非报关员虚报瞒报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