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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海关年报别忘了,否则影响海关AEO认证!

过完端午就要过六一啦,首先祝各位大朋友、小朋友六一节快乐!在欢度节日之际,各位报关同行千万不要忘记一件年度大事——海关年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21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如果不按时做年报,将会给企业的AEO认证和海关平移认证带来极大的麻烦。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海关年报与AEO认证的关系

1、海关AEO认证标准中哪些企业需要做海关年报

无论是海关AEO “一般认证标准” 还是 “高级认证标准”,进出口业务规范中的注册信息都要求 “报关单位” 应该海关要求报送年度报告。请注意,这里所谈到的报关单位与海关AEO认证的企业范围是不一样的。换言之,并不是每个海关AEO认证企业都需要报送年报。

对于海关AEO认证的企业范围,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这里既包括了 “报关单位”,也包含机场、货站、仓库等经营主体。对于报关单位的范围,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贸易公司、加贸企业等)和报关企业(报关行、国际货代等)。

由此可见,在申请海关AEO认证前要搞清楚自身属于哪种类型,以免画蛇添足。

2、未按时进行海关年报将影响AEO认证

根据海关AEO认证标准的规定,“按时报送年报” 是硬性条件。如果没有按时报送年报,除了企业会被暂停报关业务之外,企业的负责人可能会被海关约谈。更重要的是,一旦在6月30日后逾期年报,将会在海关留下不良记录,这个记录无论是在企业平移过渡的AEO认证中,还是三年后的重新认证中都将被视为不达标项给予扣分。

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规范经营的企业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各项年审、报告的工作。具体到海关、商检的各项年审工作企业都应当建立一套双轨机制,即行政、关务双轨制。也就是说,各项证件资料在行政部门管理,行政部门就应当有统一的记录和年度工作安排,而关务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岗位有义务同时做好一套工作计划并且与行政部门配合完成工作。

可想而知,如果一个企业年报工作(或者其他年审工作)都没做好的话,何以证明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完善的呢?!这里讲个真实案例,曾经有个山西的报关企业管理着联系果子,他们公司就是因为没有按时年审导致海关系统自动关闭申报才想起来,这时已经无法补办,报关企业的报关资质被自动注销,想继续开展业务只能重新申请设立报关企业,给他的业务和客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在海关AEO认证标准的进出口业务规范的注册信息标准中,还要求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这一条务必值得大家关注!因为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换证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变更。

根据海关总署第221号令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报关单位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做到注册变更,无论处罚与否都同样会列入海关的不良信用记录中,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海关AEO认证和三年后的重新认证。务必值得大家关注。

相关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21号令)

  1.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


  2. 进出口业务规范

    18.注册信息

    报关单位:按规定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企业及报关人员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其他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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