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国际贸易惯例:或称国际商业惯例,是人们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2.国际贸易实务:国与国之间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的具体操作过程。
3.国内法: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4.国际条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须遵守国家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商标、专利、工业产权与仲裁等方面的国际条约。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它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有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习惯做法,和一般做法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
2.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换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3.中性包装: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4.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商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
5.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发盘:是指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内容明确,并表示发盘人一旦得到接受即受其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即为发盘。
7.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8.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商品名称: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2.对等样品:指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3.良好平均品质:对于这种产品俗称“大路货”。 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以后,由同业工会或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加以混合拌制,从而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溢短装条款:是常见的表示货物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5.中性包装:是指商品和内外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6.毛重: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7.公重:指在计算重量时,使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标准水重量。
8.条形码:指一种产品代码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相等的平行线及其相对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
9.凭买方样品买卖:由买方提供样品并做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10.标准样品:即为凭样品买卖中的样品,这种样品一经确认即成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卖方必须承担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标准样品一致的责任。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1.速遣费:为节省船期,在程租合同中船东一般要求规定租船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的条款,规定的时间就是许可装卸时间。如在其时间届满前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则根据节省的时间,由船东付给租船人速遣费。
2. Door to Door:货运术语 ,是指在起运地上门收取托运物并运送至目的国,清关后将托运物送达目的地门口的一项服务。
3. OCP:指内陆地区,按美国相关规定,以美国西部九个州为界,即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该地区约占全美三分之二的面积。
4. Order B/L: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5. 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6 .Document of title: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7.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后承运人(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清洁提单是银行办理结汇时的基本要求,也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所必备的条件之一。
8. Partial shipment: 分批交货,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
9.S/O:是只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
10. 装运港:一般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载工具的港口。
11.M/R: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12.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单程租船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
13.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14.单程租船:也称为单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航程终了时租船合同即告终止。
15.连续单航次租船:用一条船连续完成同一去向的。若干次相同的承租航次,中途不能中断。
16.来回航次租船:所租船舶在完成一个航次的任务后,接着又在卸货港装货运往原装货港。
17.包运合同租船:规定将一批货物,船东在约定期限内派若干条船,按照同样的租船条件,由甲包运到乙地。
18. 航次期租船: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的租船。
19.程租船运费:租船运费是指船东以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租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一种酬金。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
2.共同海损: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货的共同风险或为了使航线能够继续,有意、合理、人为地做出牺牲,或采取其他救难措施所带来的损失或额外的费用。
3.单独海损: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4. 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专一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5.一切险:包括水渍险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 ICC(A)险:承保范围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
7.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权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8.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式的保险合同。
9.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10.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价格
1.出口盈亏率:反映出口货物的盈亏程度,是进行出口营销决策的重要指标。
2.换汇成本:某出口货物每换回一单位外汇需用人民币若干,即用多少人民币的出口成本可换回一单位外汇。
3.单价: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项内容。
4.佣金: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中间商提供的交易服务支付的酬金叫佣金。
5.折扣: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6.出口报价:是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营销调研与预测、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同外商切磋价格的策略方案。
7.暂定价格:买卖双方商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当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清算。
第六章 国际货款收付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承兑: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3.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4.汇付:又称汇款。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5.托收: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6.付款交单: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7.承兑交单: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8.光票信用证: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9.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有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
11.追索权:指持票人对其前手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12.信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3.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列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4.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凯里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5.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16.商业票据: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票据以外的其他单据。
17.金融票据: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18.出口托收押汇:托收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以托收行为收款人的跟单汇票及随附的商业票据,将货款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净额给出口商,并通过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19.光票托收: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0.跟单托收::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1.违约: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2.索赔: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受损害一方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3.理赔:违约的一方对索赔进行处理,即为理赔。
4.救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5.不可抗力: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6.仲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方式。
7.商品检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卖方拟交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装运条件及对涉及人员、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8.罚金: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9. 离岸品质与离岸重量: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所谓最后依据是指卖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时,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买方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否定了他对货物的复验权。
10. 到岸品质与到岸重量:是指货到目的港(地)卸离运输工具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明确提出索赔或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处理。
11.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12. 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13.违反要件: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损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14.违反担保: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损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
第八章 合同的磋商和订立
1.交易磋商:买卖双方通过直接洽谈或函电的形式,就某项交易的达成进行协商,以求完成交易的过程。
2.询盘: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卖方询盘又叫索盘。
3.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4.还盘: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称为还盘。
5.接受: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在法律上称做承诺。
6.实盘:有约束力的发盘。
7.Global Trade Center:全球商品交易中心。
8.销售确认书: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由卖方出具并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
9.发盘的撤回: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10.发盘的撤销: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
11.发盘的终止:指发盘的法律效力的消失,也就是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也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
12.到达生效:发盘在到达受盘人时生效。
13.逾期接受: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1.审证: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2.改证: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和修改。
3.保单:申请人在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交验的申报单证。
4.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指当托运人将准备装船的货物送到码头,并由承运人或其办理运输的代理人收讫备运,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船上大副根据装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单证。
5.托运单:(B/N)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 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6.普惠制产地证书From A :它属于优惠原产地证的一种,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普惠制受惠国授权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7.商业发票:它是出口商开具给进口商的表明所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包装等条款的一种商业单据。
8. 装运单 :它是船公司或货运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据后发给托运人的单据。
9. 原产地证书:它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之一。
10 .收货单:指当托运人将准备装船的货物送到码头,并由承运人或其办理运输的代理人收讫备运,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船上大副根据装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单证。
11. 收妥结汇:议付行收到出口商的结汇单据后,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时,就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交给出口商。
12 .定期结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赔所需时间与出口商商定,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给出口商。
13 .出口退税: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际税收款退还给已出口的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
14.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Opener, Accountee):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15.预约保险合同是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中的一种不定期总括保险合同。
16.定舱委托书又叫做海运委托书,托运单:一般都译为Booking Note,是出口贸易中需要用到的一种文书。 对于出口企业(具备进出口贸易权的工厂,贸易公司等),定舱委托书一般由业务员制作,发给货代(一般船运公司只接受货代的定舱)让货代帮忙定舱,然后安排货物的运输。
第十章 国际贸易方式
1.独家经销:在我国也称其为包销,是指出口商通过协议把某一商品或者某一类商品,在某一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地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即国外的客户或公司拥有独家经营权。
2. 总代理:指人在指定地区内不仅有权独家代销指定的商品,还有仅代理委托人从事商务活动和处理其他事务。
3. 普通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及一定期限内,委托人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为其推销商品服务。
4. 寄售:指寄售人(货主或出口商)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代销商(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并在货物售出后,由代销商向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5. 展卖:是利用展览会和博览会及其他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
6. 招标:指买方(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品种、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卖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
7. 拍卖: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贸易方式。
8. 对销贸易:一种包括易货、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贸易货物范畴,以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用出口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为特征的一系列贸易方式的总称。
9. 补偿贸易:指一方在另一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从国外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服务等,不用现汇支付,待到项目投产后,用回购该项目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货物或劳务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偿还贷款。
10. 套期保值:指交易者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但交易地位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对冲平仓,以期货交易的盈利补偿现货市场可能出现的亏损。
11. 投机交易:指投机者为了追求利益而在价低时买进期货合约,在价高时买进抛出对冲,以获得两次交易的差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