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时,由于业务人员工作不仔细、业务水平不够,部分货物的运费漏报了,导致少缴了一部分海关税款,请问如被海关查实,我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漏报运费导致少缴一部分海关税款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5年2月11日到2015年3月19日期间,某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进口罗汉松、铁冬青等货物一批。某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报关随附单证,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报关员徐某是该票货物申报的具体经办人。徐某遂以72072015107510XXXX、72072015107510XXXX、72072015107510XXXX、72072015107510XXXX四份报关单申报进口了该批货物。报关员徐某由于疏忽大意,未依法申报该四票货物的保险费,并办结了通关手续。2016年9月2日,N海关审单处在审计核查报关单时发现了上述报关单存在的申报不实行为。当事人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规行为。当事人徐某是该票业务的主管人员和主办人员,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N海关决定:1.处以当事人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688元;2.处以当事人徐某警告。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是报关企业错误报关导致申报不实。在此过程中,如委托人不存在过错,应当由报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某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进口罗汉松、铁冬青等货物一批,某报关有限责任公司由报关员徐某具体经办。徐某以72072015107510XXXX、72072015107510XXXX、72072015107510XXXX、72072015107510XXXX四份报关单申报进口了该批货物,但由于疏忽大意,未依法申报该四票货物的保险费并办结了通关手续,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以上案例中,委托人向报关企业提交了真实、全面的单证等资料,由于报关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或者工作疏忽导致错报贸易方式、漏报运保费等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