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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出口过程当中,具体有哪几种商品检验方式?

在进出口过程当中,商品检验已经是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了。不过很多出口商虽然从事货物出口很多年,但是对商品检验的了解却并不是非常深,其实,从细致上来说,商品检验具体还可以根据地点进行分类哦。而且不同地点的商品检验,它们出具的材料和检验内容也有所不同,今天,我们就对这些检验方式作个详细介绍。

  一、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在出口国工厂检验是国际贸易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习惯做法,它是指在出口国的工厂发货以前,出口国工厂的检验人员就会和进口商的验收人员一起对这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离厂前的品质和相关问题由出口商负责,而在离厂后的运输过程中所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就全部转移到进口商身上了。

  二、在装运港检验

  如果出口货物是在装运港检验的,那么需要进出口商双方约定好商检机构,让他们代理完成商检操作,并且出具相关的检验证明。这个证明是用来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终依据,上边所登记的品质和重量被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在这种检验方式下,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品质或者数量发生变化,出口商就不需要负责,而进口商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也无权向出口商提出异议。因为这种检验方法对进口商非常的不利,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各位进口商都不愿意采取这种方法。

  三、目的港检验

  目的港检验一般是指出口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以后,由进出口双方委托目的港的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且出具商检证明,并且使用这张商检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终依据。这种商品检验所确定的货物品质和重量,被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如果进出口双方是按照这种方式来对货物进行商品检验的,那么出口商就必须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品质和数量变化,因为进口商有权利对到货的品质和重量向出口商提出疑问。这种商品检验方式和上边的装运港检验正好相反,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所以一般出口商都不愿意采用。

  四、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在大宗商品的进出口交易过程中,为了能够调和进出口双方在商品检验上边的矛盾,就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方法,就是在装运港的检验机关负责检验货物重量,并且出具重量证明,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且出具品质证明,然后再将重量证明和品质证明来作为确定货物最终重量和品质依据。这两张单据上的信息被称为“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

  五、装运地检验、目的地复验

  为了能够照顾到进出口双方的利益,在检验问题上能够做到公平合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通常都会采用在装运地检验和目的地复验的方法,在这种方式下,装运地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仅仅只能够作为出口商商议付款的凭证之一,但是并不能够作为最终的依据。等到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还需要进出口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并且出具复验证明。如果复验中发现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并且责任属于出口商的时候,进口商可以凭着复验证明向出口商提出索赔。目前,我国进出口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采用这种商品检验方法的时候,进出口商必须要意识到检验和复验的结果中常常会有出入,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分清进出口商相互之间的责任,应当事先说明如果两个检验结果不一致的话,具体应当如何解决。另外进出口的合同中还应该对复验的期限、地点以及具体的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说明复验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以上就是对不同地点的商品检验的一些具体内容介绍,在国际贸易中,究竟应该选择哪种商品检验方式,还是应该看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进出口商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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