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公司扣押托运人正本提单
30多万美元货物无法按期交付
据壹航运援引宁波海事法院消息:宁波一家货代公司以“瞒报”货物品类为由扣押托运人正本提单,货值30多万美元的货物无法按期向苏丹客户交付!
托运人无奈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货代公司交付全套正本提单,经过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托运人的苏丹客户终于收到了货物,货代公司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托运人和货代公司不约而同地向法院发出感谢信。
事件发生于去年12月:
据义乌某进出口公司称,2021年底,其委托义乌当地某物流公司代理出口5票带锂电池的手电筒至苏丹,该物流公司又委托宁波某货运公司向船公司订舱。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被申请人无故扣押其中2票货物的提单,涉及货值高达30多万美元,现苏丹客户无法提货,义乌某进出口公司面临索赔风险,甚至导致客户的流失。义乌某进出口公司与宁波某货运公司多次交涉,要求交付正本提单无果,不得不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
海事强制令。
而宁波某货运公司则表示,在运输过程中,其中1个集装箱因锂电池自身特质发生火灾事故,义乌某进出口公司存在“
瞒报”货物品类的过错。宁波某货运公司要求义乌某进出口公司支付其发生火灾的集装箱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及其“垫付”给船公司的集装箱“罚金”12万美元、“押金”20万美元,义乌某进出口公司在支付了30万元人民币后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为保障自身权益,宁波某货运公司扣押了2票货物的提单。
海事强制令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收到申请后,法官经分析后认为,因被申请人扣留提单,涉案货物长时间滞留目的港,各方的损失都在极速扩大,当务之急就是及时破解提单僵局,且申请人义乌某进出口公司和被申请人宁波某货运公司都表达了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于是法官积极集中力量进行调解。
法官义乌某进出口公司,你方依据海事强制令拿到提单后也要寄送给客户,无疑会增加提货的时间,而且客户收到提单后,在提货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在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尽快电放货物,是确保你方客户最快收货的有效途径。
宁波某货运公司,一旦发出海事强制令,你方应当依法交付提单,与其这样,不如与申请人友好协商,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困难。况且,你方主张的“垫付”费用并不会因为你方放货而落空,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双方进一步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最终,基于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的共同愿望,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
现金担保,被申请人则向申请人
交付正本提单并
电放货物。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调解结果公平,并最终自觉履行了该方案,涉案的手电筒经被申请人电放后,申请人的苏丹客户已顺利接收到货物。
▲货代公司的感谢信
▲托运人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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