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系加工贸易企业,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一些保税货物无故离开了海关监管,请问是否会受到海关的处罚?
答:应当会被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由于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保税货物无故脱离海关监管,符合此处规定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情形,会被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及11月13日向F海关申请两本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号:B2212715XXXX、B2212715XXXX,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保税料件针织染色面料和针织染色加闪粉面料等,并加工成女士连衣裙后出口。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就上述两本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向F海关申请核销。经查,截至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上述两本手册中有5224.13码保税料件脱离海关监管。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750.2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491.44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加工贸易手册、出货记录单、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据此,本案例中,当事人两本加工贸易手册中有5224.13码保税料件脱离海关监管的行为显然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例中,当事人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750.2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491.44元,海关可以参照以上货物价值对当事人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