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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预产在2013年10月中旬妈妈的奶粉[191584]

 问题编号:[191584]

 问题标题:预产在2013年10月中旬妈妈的奶粉。。急!!!!!!

 问题内容:您好! 老婆的预产期在2013年10月中旬,特地托国外的哥哥寄了8罐600g装共4800克的奶粉回来。现在厦门EMS说入境的所有奶粉都要缴税,所以要缴96的税,而且还要去柜台转账给:厦门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下面分公司报关洋包费,注明收件人手机号码和快递编号,但是8罐奶粉是以11欧元每罐的价格买到的。折合人民币也并未超过1000元。而且老婆预产在10月中旬,再拖几天,恐怕来不急了。邮政运单号为:CL739593048DE,请问海关同志:这个个人包裹要缴税么,税是缴给邮政公司么?为什么不是缴给你们?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来信收悉。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税款直接通过银行缴给国库,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奶粉的完税价格为每千克人民币200元。税率10%。三、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0043),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应是委托邮政企业代办海关手续,所以该企业要向你收取应缴税款和代理收件人办理海关手续的服务费,对于收费有何疑问请询问该公司,热线电话是11183。五、您也可以凭申报材料自行到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厦门市寨上长虹路10号)办理海关手续,缴交税款。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如仍有未清事宜可拨打12360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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