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OB、C&F、CIF:1、名词解释: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交货,报关价不含运费、保费;买方安排运输、投保;
C&F(Cost and Freight):目的港交货,报关价含运费,不含保费;卖方安排运输,买方安排投保;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目的港交货,报关价含运费、保费;卖方安排运输、投保;
2、财务处理 FOB:按报关价确认收入;
C&F、CIF:
按FOB价确认收入,运费、保费部分作为代收款;
支付运保费时冲减往来代收款; 1)确认出口收入时: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运费
贷:其他应付款-保费
2)支付运保费时:借:其他应付款-运费
借:其他应付款-保费
贷:银行存款
注:
还可以按报关价(含运保费)确认收入,收到运保费发票时,红字冲减出口收入或者确认费用; 3、除了以上贸易方式外,还有:
1)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送货上门),需要
注意出口退税是以FOB价计算的,税务是否认可该两种方式,以及如何折算回FOB价; 2)FCA、CPT、CIP,可用于陆运,分别对应海运的FOB、C&F、CIF;若采用该模式,同样需与税务进行沟通;
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1、名词解释: 进料加工: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后出口成品至国外(两个独立的合同);
来料加工:国外一方提供原材料,国内另一方加工后出口给国外一方(一个合同);
上述两种为加工贸易,
其区别一般贸易的主要特征是料件保税,
需办理海关保税手册,即实施海关保税监管下的免除进口税费(关税、增值税等),若进口料件未用于出口需补正进口税费。其逻辑个人理解为进口原料最终是用于出口,故不征收进入国内市场的关税,同时不参与国内流转环节征收的增值税;
一般贸易:按一般进出口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进口征税,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时,进口部分不作为抵减额;
2、贸易模式选择: 1)进料加工优点:进口免关税,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时,进口部分作为抵减额,可减少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见下方出口退税部分);
2)来料加工优点:进口免税、出口免税(见下方出口退税部分);
2)一般贸易优点:不受海关手册监管(严格且复杂);
基于此,一般选择考虑以下因素:
1)无进口料件,一般贸易模式;
2)有进口料件,比较(关税成本+出口退税影响)和手册管理增加管理成本;
不同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 假设出口销售额为100,成本为80,增值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11%,关税率为5%;
由上表可知,不同条件下,结果不同,所以需要选择时,请做好数据测算和评估;三、出口样品: 1、如果取得出口报关单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2、如果取得出口报关单但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没有报关,则要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出口零退税率商品: 1、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是1的,视同内销征税;
2、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是2的,免税,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五、出口非自产货物: 1、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的附件5,共74家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2、非列名的生产企业:
除了税法规定可视同自产、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情况,其他按免税对应进项税额转出;规定可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1)规定的条件,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
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⑤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⑥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⑦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⑧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六、出口退货: 1、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1年的,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
(均需调整相应出口退税申报,即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运已补税证明》)
2、加工贸易:
1)手册未核销,退运申报方式为出口退换,复出口时申报手册复出口(退运报关时无需征税),若无法复出口,视同内销,对应进料部分补征关税、增值税;
2)手册已核销,按退运货物照章征税(同上一般贸易);
七、出口手册核销: 1、目前出口退税申报时,进口额计算公式为:出口额*计划分配率(进口占出口比);
2、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需按实际分配率(该纳税年度的实际手册进口额占手册出口额的比例),对该纳税年度的出口退税申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