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海关律师指出,商品归类在进出口活动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商品归类编码决定了货物的税负大小、贸易管制要求以及出口退税率的适用,它不仅是进出口环节交易成本的关键因素,对一些通过退税获取经营利润的企业而言,商品归类直接决定了出口贸易的可行性。然而,归类规则又极具技术难度,商品中的任何细节差别都可能导致不同归类,从而产生进出口活动的不确定性。一直以来,商品归类也是海关与进出口企业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争议的领域。2016年,中国海关在归类领域发布了众多规定、规则,旨在进一步降低归类规则的不确定性,提高归类活动便利性,汇业海关律师分析具体包括:
1、
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试点为给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出口商品编码提供参考,海关总署在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中增加了“归类先例查询功能”,该系统的特点是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该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该系统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且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该系统提供的先例数据并非强制性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不选取归类先例数据库数据申报的,也可按现有规定自行申报归类。
2、
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我国作为该项制度的缔约方,也将同步实施该项修订,相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规则受其影响将有所变化。《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8号》发布了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
3、
新增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决定及子目注释
与往年相同,海关在2016年度陆续公布了新增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决定及子目注释,这些文件对新型产品或疑难商品的归类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与往年不同的是,2016年公布的归类文件数量是空前,比如商品归类决定就公布了六批、商品归类裁定公布了五批,而往年每年公布类似文件仅1至2批,可见,归类规则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针对中国海关2016年商品归类的新政,我们作为专业的海关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确定正确的商品信息归类规则之所以技术性强,是因为规则涉及的商品细节条件繁多,我们常将商品归类解释为商品品名对应的编号,其实不是太准确,很多同一品名的商品在不同细节条件下,实际适用不同的归类编号,即品名与归类编号之间不总是一一对应关系,比如同样是品名为“巧克力”,“白巧克力”和“黑巧克力”的归类就有天壤之别,它们甚至不属于一个章节。这就要求实施归类者充分掌握商品的一切必要信息后才开始着手归类。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归类人员并不直接接触产品,而是被动的从其他部门得到商品情况的告知,以简单笼统的商品信息进行归类,这样往往存在归类错误的风险隐患。汇业海关律师在执业中注意到,有些企业成立了由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由关务人员主导对商品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研析,在此基础上决定归类编号,这种模式实值推荐。
第二、重视归类推导程序之所以要重视归类推导程序,是因为实践中有太多的误解,即将税则书视作字典,拿到商品名称后直接翻阅税则,查找相同品名税目来确定归类,这样往往会导致归类错误。归类活动具有法定的逻辑程序,比如根据归类总规则一,首先通过类注、章注、品目条文来确定或者排除相关类、章及品目,然后在子目中层层推导,必要时根据归类总规则三来判定多个品目之间的取舍等。不同的归类程序实际上会得出不同的归类结果,很多归类错误并非对实体规则的疏忽,而是适用了错误的归类程序。我们在执业中注意到,有些企业根据归类规则制定了严密的归类程序,并将其作为企业工作规范的组成部分,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归类活动中的正确率得以提高,避免了原则性归类错误;另一方面在发生归类争议时,便于回溯原因、及时配合海关进行归类审核。
第三、掌握归类依据《进出口商品税则》列示的类注、章注、品目条文是我们用以归类的重要并且基本的依据。但是商品世界包罗万象,且层出不穷,一本税则不可能对涉及商品的细节作出详细解释,有鉴于此,《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一书对税则的所列商品及品目作了详尽解释,事实上扩充或者限定了税则有关商品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品目注释》不仅仅是一本注释书,其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归类活动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疑难商品,税则必须配合《品目注释》同时使用才能正确合法的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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