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特此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下称' TPRB'),负责实施贸易政策审议。
(ii)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均应接受定期审议。各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是确定审议频率的决定因素,此种影响按其在一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确定。按此确认的前4个贸易实体(欧洲共同体计为一实体)每2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实体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但可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确定更长的期限。各方理解,对于包括一个以上成员、拥有共同对外政策的实体的审议,应涵盖其影响贸易的政策的所有部分,包括各成员的有关政策和做法。作为例外,如一成员贸易政策或做法的变更可能对其贸易伙伴产生重大影响,则TPRB在进行磋商后,可要求该有关成员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iii)在TPRB会议上的讨论应按A款所列目标进行。讨论的重点应为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即审议机制下评估的主题。
(iv) TPRB应为实施审议制定基本计划。还可讨论和注意各成员更新的报告。TPRB应通过与直接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制定每年的审议计划。主席在与接受审议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磋商后,可选出讨论人,讨论人以个人身份行事,负责引导在TPRB中进行的讨论。
(v)TPRB的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基础:
(a)由接受审议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提供的一份D款所指的全面报告;
(b)由秘书处自行负责根据其可获得的和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提供的信息起草的报告。秘书处应寻求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澄清。
(vi)由接受审议的成员和秘书处提交的报告,与TPRB有关会议的记录一起,应在审议后迅速公布。
(vii)这些文件将送交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应注意到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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