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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服务合同配送服务合同的性质

1、无名合同

配送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不能直接引用《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的规范。因而配送服务合同需要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范,并参照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有关规范,通过当事人签署完整的合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有偿合同

配送服务是一种产品,配送服务经营人需要投入相应的物化成本和劳动才能实现产品的生产。独立的配送经营是为了营利的经营,需要在配送经营中获得利益回报。配送经营的营利性决定了配送服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人需要对接受配送服务产品支付报酬,配送服务经营人收取报酬是其合同的权利。

3、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表示合同成立即可生效。当事人对配送服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时配送服务合同就成立,合同也即生效。配送服务合同生效后,配送服务方需为履行合同组织力量,安排人力、物力,甚至要投人较多资源,如购置设备,聘请人员。如果说合同还不能生效,显然对配送服务经营人极不公平,因而配送服务合同必须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没有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当然,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确定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或条件,时间末到或条件末达到时虽然合同未开始履行,但并不构成合同未生效。

4、长期性

配送服务活动具有相对长期性的特性,配送过程都需要持续一段时期,以便开展有计划、小批量、不间断的配送,实现配送的经济目的。如果只是一次性的送货,则成为了运输关系而非配送关系。因而配送合同一般是期限合同,确定一段时期的配送关系;或者是一定数量产品的配送,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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