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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我国现状

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地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负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1、《合同法》中的规定。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⑵、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6、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格式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u201c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u201d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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