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交货,在国际贸易合同跟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的含义各不相同。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目的地交货是划分买卖双方之间责任的方式之一。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并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风险。根据《INCOTERMS 2000》的相关规定,u201c未完税交货u201d(DDU)和u201c完税后交货u201d(DUP)两种术语都属这种交货方式。两者的区别是,在u201c完税后交货u201d条件下,卖方还应支付关税及某他进口时应支付的税收;而在u201c未完税交货u201d条件下,卖方不支付上述税收。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目的地交货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项义务。我国《海商法》第102条规定:u201c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u201d由此可见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责将所承运的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对全程运输负责。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