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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境内目的地填制的疑问

问题标题:关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境内目的地填制的疑问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浙江的一间贸易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在广东这边以一般贸易进口一批货物,买家在东莞,那报关上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境内目的地应如何填制?谢谢解答。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对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境内目的地已有明确规定:一、经营单位本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二、收货单位栏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三、境内目的地栏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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