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合同,即卖方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如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如DES,DEQ等实际交货的到达合同。n 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按E组术语成交,卖方在产地交货,故其签订的合同为产地交货合同,按F和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启运国或装船国履行其交货义务,这两组术语都具有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的性质,因此,合同性质术语装运合同。按D组术语签订买卖合同时,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n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例如,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但同时又约定u201c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u201d。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时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