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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报验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 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一. 法定检验报验

n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n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n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n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n(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n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n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n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n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n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n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n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n二. 法定检验报验

n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n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n(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n(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n(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n(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n(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n(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n(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n(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n(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n(十)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一. 进口

n(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n(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n(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n(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n(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n(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n二. 出口

n(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n(二)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n(三)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n(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n(五)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一. 进口

n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n(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n(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n(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n(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 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n(五)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 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n出口报验

n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 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入《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除此以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n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俭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n(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n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u201c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u201d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n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贸易方式:指u201c一般贸易u201d、u201c三来一补u201d、u201c边境贸易u201c或u201c其他u201d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n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n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u201c已接受登记u201d印章。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u201c已接受登记u201d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n(二)进口商品的报验

n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n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n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n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n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n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n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n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n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n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n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n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n商品总价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n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物是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的港均填写清楚。

n进口日期:填写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

n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n到厂日期:货物运至使用单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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