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是“口头合同”的对称。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在中国,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民之间订立的一些特殊标的的合同如房屋买卖、机动车船买卖等合同,也应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书面合同通常并不要求必须遵守某种固定的格式,但基本内容应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2)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3)有效期限、签订日期和地点。(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书面合同可分为普通形式和特殊形式两种。凡内容合法,只需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不需履行其它手续合同即可成立的,为普通形式的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经鉴证、公证、第三人证明或在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为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便于履行和监督。一旦发生纠纷,便于查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