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和WTO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被动应战的。原因在于,成员方环境保护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制约效应,早期的表现是一些国家把环境保护措施变成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与GATT和WTO的自由贸易精神相违背,但是,如果自由贸易严重破坏环境,却又违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期,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开始成为GATT关注的课题。1971年,GATT缔约方成立了一个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的工作组,但是,当时它并没有正式运转。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后,开始于1973年的关贸总协定东京谈判明确提出了环境概念。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再次受到各国重视。1991年,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建议下,GATT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重新开始启动n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达成共识,开放、平等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将推动世界各国更好地保护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2强调: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成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家管理范围以外单方面采取对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这一原则要求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的环境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鉴此,1994年4月,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环境问题尽管不包括在谈判的内容中,但各缔约方签署的正式协议却决定在WTO中全面开展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工作,《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宣称,u201c本协定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u2014u2014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u201d。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精神,制定了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并于1995年1月31日成立专门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and Environment)来处理与成员方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把环境与贸易问题在WTO议程中提高到重要的位置,使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WTO主流工作的一部分。
绿色条款u2014u2014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保护条款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一次飞跃,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国际社会在努力谋求可持续发展提倡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并重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是从未间断过的。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总是相互交织、此消彼长。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贸易保护总是通过提高关税来实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为保护本国市场,纷纷画地为牢,征收高关税,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为此关贸总协定开始了削减关税的多轮谈判。此时主要包括数量限制、海关检疫、许可证、技术限制和管理条例等的非关税壁垒却悄然兴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应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要求,各缔约方开始削减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就在此时,以国际国内环境保护措施的新的贸易壁垒u2014u2014绿色壁垒出现了。
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绿色卫生检疫、绿色补贴等几种形式。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有:1.推行u201c环境标志u201d制度。环境标志亦称u201c生态标签u201d、u201c环境选择u201d等。它是一种贴在产品上的图形,证明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环境标准,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根据各国的实践,无环境标志产品的进出口将受到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2.u201c绿色包装制度u201d。许多国家为了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要求产品必须采用易于回收利用或再生或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否则将限制甚至禁止进口。3.环境进出口附加税。进口国为了保护国内环境,对入境的有严重污染或污染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能源的产品、工艺生产设备征收环境附加关税。
如果说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只是各国苦心孤诣创造出的本国市场的小伎俩,那么环境壁垒就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巨大挑战。因为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不具备任何合理性,而环境壁垒虽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但它存在的合理性却显而易见。
首先,理念上,环境壁垒的出发点是环境保护主义,它的目标是保护地球、保护可用竭的资源、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个目标与席卷全球的环保浪潮相呼应,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因而在国际社会中是受到支持的。
其次,制度层面上,目前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确为环境壁垒留下了广大的运用空间。仅仅是GATT第二十条u201c一般例外u201d就给各国采用环境贸易壁垒提供了很大回旋余地。
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这种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体健康),形式上的合法性(以一定的国际环境条约或国内环境法律作为其制定实施的依据)及手段上的隐蔽性(不采用配额、许可证那样具有明显歧视性的措施)等特点的贸易保护措施被滥用恶用而导致新的不公平的歧视性的贸易壁垒。如墨西哥诉美国限制进口金枪鱼案。1990年美国宣布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及其制品,理由是墨西哥在东太平洋热带地区的公海海域捕捞金枪鱼的同时,把与金枪鱼结伴而行的大批海豚也捕杀了,违反了美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除非墨西哥的金枪鱼上有u201c海豚无恙u201d的环境标签,否则将限制墨西哥金枪鱼的进口。对此,墨西哥认为美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非歧视待遇原财,而且美国的法律对于公海以及其他国家管辖的海域没有约束力。这是典型的借保护海豚这种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名,行保护美国国内金枪鱼产业之实。所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进一步强调了u201c认识到需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u201d。